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 管理 ( 103 年 09 月 05 日)
第17-1條
正字標記產品取得經公告指定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,得以該驗證標 誌一年內產品抽樣之試驗報告,免除第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符合國 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;未免除檢驗之項目,仍應依規定檢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