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 管理 ( 103 年 09 月 05 日)
第16條
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、工地 或向其生產製造工廠抽樣,實施產品檢驗;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,送達正 字標記廠商。

前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,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 者驗證機構改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,完成改正並向標準專責機關 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。

前項再實施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。但僅標示不合格者,得僅就標 示部分實施檢驗。

第二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,該產品不 得使用正字標記。

正字標記產品經舉證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,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 驗證機構確認正字標記產品確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情形時,得依第二項 至第四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