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 管理 ( 103 年 09 月 05 日)
第15條
正字標記廠商經依標準專責機關指定之品管制度實施品管追查時,有不符 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被通知限期改正之情事,於改正期間所生產 製造之產品,不得使用正字標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