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 管理 ( 103 年 09 月 05 日)
第14條
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(以下簡 稱正字標記廠商),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。

前項查核不符合規定者,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 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,屆期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 機構得再實施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