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 申請 ( 103 年 09 月 05 日)
第10條
申請者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,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 檢驗。

前項機關(構)受理申請後,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抽樣,並對抽得 之樣品依國家標準規定實施檢驗或監督試驗,作成報告書,送達申請者。

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,得以 該驗證標誌最近一次試驗報告,免除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;未免 除檢驗之項目,仍應依規定檢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