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 執行方式 ( 103 年 12 月 15 日)
第21條
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,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 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,經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及標示等項 目符合後,發給查驗證明。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,得取樣檢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