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 執行方式 ( 103 年 12 月 15 日)
第14條
應施監視查驗商品,得依下列方式執行查驗:

一、逐批查驗:商品報驗後,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與標示等項 目、取樣及檢驗,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。

二、逐批查核:商品報驗後,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及標示等項 目,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。但有衛生或安全之虞者,得取樣檢驗。

三、抽批查驗:商品報驗後,依規定比例採隨機抽批檢驗,抽中批須經現 場查核包裝、外觀與標示等項目、取樣及檢驗,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 。但未抽中批者,採書面核放。

四、書面核放:商品報驗後,經書面審查符合者,發給查驗證明;必要時 ,得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及標示等項目或取樣檢驗。

五、監視:由標準檢驗局訂定監視計畫,就特定商品及特定項目進行檢驗 ,列為監視計畫之商品,選定報驗批經現場查核包裝、外觀及標示等 項目符合並取樣後,發給查驗證明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檢驗應依公告檢驗項目檢驗。但標準檢驗局依產品 性質或查驗情形得執行部分或重點公告檢驗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