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5 月 18 日)
第8條
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檢驗機關(構)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 :

一、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,或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標準檢驗局依第 三條第二項指定之適用範圍。

二、廠商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評鑑。

三、前次申請經評鑑不符合驗證標準,自不符合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未滿六 個月。

四、曾有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,經標準檢驗局撤銷 或廢止認可登錄,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未滿三年。

五、曾有前款以外情形,經標準檢驗局廢止認可登錄,自廢止之次日起未 滿六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