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
( 104 年 05 月 18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管理系統驗證,指標準檢驗局對廠商所建立之品質、環境、安 全或衛生管理系統,執行公正獨立之評鑑,以證明符合標準。
前項有關品質、環境、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標準,由標準檢驗局參 酌國家標準、國際標準或其他國際通用標準指定之,並得指定各類管理系 統驗證之適用範圍及實施期間。
本辦法所稱廠商指公司、合夥或獨資商號、法人、團體、學校或政府機關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