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5 月 18 日)
第10條
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:

一、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、地址及認可登錄範圍,於有效期間內使 用。

二、使用認可登錄標誌時,應於標誌下方加註驗證證書編號之前七碼。

三、廠商取得認可登錄之範圍僅限部分產品、服務或活動項目,使用認可 登錄標誌時,應清楚加以識別。

四、認可登錄標誌及驗證證書編號、內文及加註之文字應清晰可辨。

五、不得使用於產品之本體及外包裝上。

六、不得以任何方式詮釋與產品有關之用途上。

七、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導致第三者被誤導為產品驗證之宣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