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 內銷檢驗商品登記 ( 101 年 01 月 03 日)
第5條
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,報驗義務人應於 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,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,得於最 小包裝上標示。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,免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