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 內銷檢驗商品登記 ( 101 年 01 月 03 日)
第3條
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,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,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(構)辦理登記:

一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、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。 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,免附。

二、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