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9條
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 (構) 或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國庫繳納。

檢驗規費,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,得向檢驗機關 (構) 申請退還; 其申請退還程序由標準檢驗局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