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6條
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,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 明,以憑計收檢驗費。但未於報驗時繳驗者,應於報驗後一個月內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