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4條
下列商品,免收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檢驗規費:

一、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。

二、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