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:

一、檢驗費。

二、審查費。

三、評鑑費。

四、登記費。

五、證照費。

六、臨場費。

七、試驗費。

八、服務費。

前項各款檢驗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,尾數未滿一元者,不予計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