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
總則
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:
一、檢驗費。
二、審查費。
三、評鑑費。
四、登記費。
五、證照費。
六、臨場費。
七、試驗費。
八、服務費。
前項各款檢驗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,尾數未滿一元者,不予計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