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10-1條
各種證書、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、換發、加發或分割,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。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,申請人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者,每次計收服 務費新臺幣一百元。但不可歸責申請人之更正,不予計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