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法  市場監督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52條
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,協助舉發違 規商品。

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、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 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