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法  市場監督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50條
標準檢驗局因前條檢查或其他情事,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,應即進 行調查。

前項調查,得依下列方式進行:

一、向報驗義務人、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,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 資料。

二、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,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 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。

三、必要時,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,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或 運存指定處所。

前項調查,應於調查場所或指定之處所作成訪問紀錄,並得通知第一款之 代表人陳述意見。

為第一項調查時遇有障礙,非警察機關協助不足以排除時,得個案請求警 察機關派員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