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法  市場監督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49條
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,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 執行檢查:

一、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。

二、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。

三、安裝使用之勞動、營業或其他場所。

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,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,並 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、技術文件及樣品,以供查核或 試驗。

前二項受檢之對象、檢查方法與範圍、違規商品之處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 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致損害消費者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或財產,或確有損 害之虞者,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;其通報作業之時點、方 式、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