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檢驗法  監視查驗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31條
監視查驗之商品,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 ,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。

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,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 薦,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。

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、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, 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