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4條
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:

一、臺灣區級工業、輸出業同業公會、省(市)、縣(市)級進出口商業 同業公會。

二、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及社會 團體。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 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。

四、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。

五、公司或商號。

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,應符合下列資格:

一、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。

二、於貿易局規定期間內具有出進口實績。

三、自申請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。

四、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費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