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(以下簡稱本部),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(以下簡稱貿易局)執行之。

前項補助業務,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。

第3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國際展覽: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之商展。

二、國際會議:指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一百人以 上,其中外國人士占百分之三十或達五十人以上之會議。

三、國際經貿會議:指與會人員來自四個以上國家或地區,或來自三個以 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三十人以上之會議。

前項計算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,不計入代理商;計算國家或地區數,不計 入舉辦地主國;計算與會人數,計入舉辦地主國人員。

第4條
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:

一、臺灣區級工業、輸出業同業公會、省(市)、縣(市)級進出口商業 同業公會。

二、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及社會 團體。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 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。

四、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。

五、公司或商號。

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,應符合下列資格:

一、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。

二、於貿易局規定期間內具有出進口實績。

三、自申請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。

四、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費紀錄。

第5條
實施本辦法所需經費,由本部推廣貿易基金及貿易局年度預算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