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(以下簡稱本部),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(以下簡稱貿易局)執行之。

前項補助業務,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