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 申請、執行及核銷程序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16條
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,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 ,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辦理核銷:

一、經費收支明細表。

二、成果報告書。

三、收據或發票。

四、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。

五、公開周知貿易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。

六、其他相關文件。

前項第一款之經費收支明細表,於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者,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。

受補助單位因特殊情形,須留存第一項第四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時,應敘明 理由函報貿易局同意後,始得免附原始憑證。

支出憑證指為證明補助金額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、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 ,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,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。

受補助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。

除第一項相關文件外,受補助單位並應依下列規定向貿易局辦理核銷:

一、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,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 識別體系標誌,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。

二、獲補助差旅費者,應於返國一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格式提交出國報告書。

三、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者,應檢附參展廠商領取補助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。但情況特殊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
四、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計畫者,應檢附團員名單、舉辦活動相片、與往 訪地點之我駐外單位或國外公協會之聯繫文件及文宣廣告等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