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助對象向貿易局申請補助時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。
二、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。
三、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。
四、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。
五、其他經貿易局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,及向各機
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貿易局受理申請補助之案件,得邀請學者、專家等參與評審;必要時,並
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說明。
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動支,限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及補助項目,並應設
明細帳戶處理,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。
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,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
行十五日前,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不
在此限。
前項計畫與貿易局主辦、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,應於合
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,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前二項原計畫之辦理時程早於新計畫時,應於原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,
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貿易局於受理計畫變更申請時,應審查該項計畫之變更是否合乎原補助目
的及補助金額配置是否適當,並得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酌減補助金額。
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後執行前,將計畫名稱、執行時間及地點以公開
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。
第一項所稱公開周知方式,包括書面通知、會員大會通過、網際網路公告
、電子郵件通知、公會期刊報導或其他經貿易局同意之方式。
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,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
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。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
。
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預撥補助款申請書。
二、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。
三、領據。
經核定之補助計畫無法執行時,如有預撥款,應將預撥補助經費與其產生
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一併退還。
受補助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,未經貿易局同意者,如有
預撥款時,準用前項規定。
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,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
,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辦理核銷:
一、經費收支明細表。
二、成果報告書。
三、收據或發票。
四、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。
五、公開周知貿易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。
六、其他相關文件。
前項第一款之經費收支明細表,於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者,應列
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。
受補助單位因特殊情形,須留存第一項第四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時,應敘明
理由函報貿易局同意後,始得免附原始憑證。
支出憑證指為證明補助金額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、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
,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,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
費總額。
受補助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
實應負相關責任。
除第一項相關文件外,受補助單位並應依下列規定向貿易局辦理核銷:
一、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,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
識別體系標誌,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。
二、獲補助差旅費者,應於返國一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
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格式提交出國報告書。
三、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者,應檢附參展廠商領取補助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
。但情況特殊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計畫者,應檢附團員名單、舉辦活動相片、與往
訪地點之我駐外單位或國外公協會之聯繫文件及文宣廣告等資料。
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,連同補助經費,經結算後,如有賸
餘,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局。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,貿易
局不予補助;如有預撥款項時,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、利息及其他衍
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局。
受補助單位留存之原始憑證,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,已屆保存
年限之銷毀,應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。遇有提前銷毀,或有毀損
、滅失等情事時,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,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