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 申請、執行及核銷程序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9條
補助對象向貿易局申請補助時,應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。

二、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。

三、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。

四、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。

五、其他經貿易局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
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,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
第10條
貿易局受理申請補助之案件,得邀請學者、專家等參與評審;必要時,並 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說明。

第11條
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動支,限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及補助項目,並應設 明細帳戶處理,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。

第12條
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,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 行十五日前,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不 在此限。

前項計畫與貿易局主辦、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,應於合 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,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
前二項原計畫之辦理時程早於新計畫時,應於原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, 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
貿易局於受理計畫變更申請時,應審查該項計畫之變更是否合乎原補助目 的及補助金額配置是否適當,並得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酌減補助金額。

第13條
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後執行前,將計畫名稱、執行時間及地點以公開 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。

第一項所稱公開周知方式,包括書面通知、會員大會通過、網際網路公告 、電子郵件通知、公會期刊報導或其他經貿易局同意之方式。

第14條
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,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 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。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 。

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預撥補助款申請書。

二、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。

三、領據。

第15條
經核定之補助計畫無法執行時,如有預撥款,應將預撥補助經費與其產生 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一併退還。

受補助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,未經貿易局同意者,如有 預撥款時,準用前項規定。

第16條
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,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 ,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辦理核銷:

一、經費收支明細表。

二、成果報告書。

三、收據或發票。

四、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。

五、公開周知貿易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。

六、其他相關文件。

前項第一款之經費收支明細表,於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者,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。

受補助單位因特殊情形,須留存第一項第四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時,應敘明 理由函報貿易局同意後,始得免附原始憑證。

支出憑證指為證明補助金額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、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 ,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,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。

受補助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。

除第一項相關文件外,受補助單位並應依下列規定向貿易局辦理核銷:

一、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,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 識別體系標誌,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。

二、獲補助差旅費者,應於返國一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格式提交出國報告書。

三、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者,應檢附參展廠商領取補助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。但情況特殊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
四、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計畫者,應檢附團員名單、舉辦活動相片、與往 訪地點之我駐外單位或國外公協會之聯繫文件及文宣廣告等資料。

第17條
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,連同補助經費,經結算後,如有賸 餘,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局。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,貿易 局不予補助;如有預撥款項時,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、利息及其他衍 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局。

第18條
受補助單位留存之原始憑證,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,已屆保存 年限之銷毀,應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。遇有提前銷毀,或有毀損 、滅失等情事時,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,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