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 申請、執行及核銷程序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14條
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,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 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。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 。

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預撥補助款申請書。

二、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。

三、領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