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
申請、執行及核銷程序
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14條
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,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 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。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 。
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預撥補助款申請書。
二、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。
三、領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