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 申請、執行及核銷程序 ( 106 年 10 月 06 日)
第12條
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,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 行十五日前,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,不 在此限。

前項計畫與貿易局主辦、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,應於合 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,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
前二項原計畫之辦理時程早於新計畫時,應於原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, 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
貿易局於受理計畫變更申請時,應審查該項計畫之變更是否合乎原補助目 的及補助金額配置是否適當,並得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酌減補助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