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1 月 13 日)
第27條
(刪除)
第28條
經濟部於產業受害之調查過程中,發現涉有關稅法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 條規定之補貼、傾銷情事者,應即通知財政部及原申請人。

第28-1條
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認定、諮商、救濟措施等事項,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 ,得參照有關國際協定及慣例辦理之。

第29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辦法第四章之三之施行日期,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