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1 月 13 日)
第28條
經濟部於產業受害之調查過程中,發現涉有關稅法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 條規定之補貼、傾銷情事者,應即通知財政部及原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