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 ( 89 年 05 月 31 日)
第10條
審委會會議之決議,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 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,以備查考。

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,取決於主席。

貿易局承辦單位之委員,遇有該單位之案件,不得參與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