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 簽證規定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28條
輸出許可證申請書、修改申請書及註銷補發申請書,各聯應一次套打 (寫 ) ;不得塗改;其經塗改者,無效。但貨品分類號列經簽證單位更正後蓋 有校對章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