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 簽證規定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24條
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。但貿易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。

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;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,申請重簽時,應將 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