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 產地之標示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22-1條
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,得於貨品本身或內、外包裝上標示 在臺灣加工、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。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 業情形之一者,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:

一、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。

二、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、分級、分裝、包裝、加作記號或重貼 標籤等作業。

三、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,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 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。

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時,應同時以顯著與牢 固方式標示原產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