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 產地之標示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21條
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,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、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 灣製造,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。

前項輸出之貨品,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,不得加 標外國地名、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。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:

一、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,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, 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。

二、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。

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,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