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 產地之標示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20條
輸出貨品,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,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 與牢固性。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,得向貿 易局申請專案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