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,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(以下簡稱貿易 局)執行。但有關附有著作之貨品輸出監視業務或貨品附有著作授權文件 之核驗,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以下簡稱智慧局)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