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貿易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,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(以下簡稱貿易 局)執行。但有關附有著作之貨品輸出監視業務或貨品附有著作授權文件 之核驗,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以下簡稱智慧局)執行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稱簽證,係指貿易局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出許可證;所稱免證 ,係指免除輸出許可證。

第4條
本辦法所稱廠商,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