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 輸入規定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9條
廠商、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 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,應辦理簽證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證 輸入:

一、入境旅客及船舶、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,量值在海關規定範 圍以內者。

二、各國駐華使領館、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 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、自用物品進口者。

三、以海運、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,其離岸價格 (FOB )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。

四、輸入人道救援物資。

五、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。

前項但書各款之輸入貨品,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,報關時仍應 依表列規定辦理。

第一項之進口人,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,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外,以供自用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