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 輸入規定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6條
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,貿易局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,彙 編限制輸入貨品表,公告辦理之:

一、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。

二、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。

三、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。

四、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。

五、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。

六、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。

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 者外,應依該表所列規定申請辦理簽證;未符合表列輸入規定者,非經貿 易局專案核准,不得輸入。

第7條
廠商、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, 免證輸入。

第8條
免證輸入之貨品,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,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 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,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,公告 辦理之。 輸入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,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 理。

第9條
廠商、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 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,應辦理簽證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證 輸入:

一、入境旅客及船舶、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,量值在海關規定範 圍以內者。

二、各國駐華使領館、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 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、自用物品進口者。

三、以海運、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,其離岸價格 (FOB )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。

四、輸入人道救援物資。

五、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。

前項但書各款之輸入貨品,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,報關時仍應 依表列規定辦理。

第一項之進口人,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,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外,以供自用者為限。

第10條
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,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,海關得視情形依 表內規定酌量免證稅放。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,應從其規定。

第11條
為貿易管理需要,貿易局得公告指定進口貨品項目,應標示原產地,或應 於報關時繳驗產地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