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 輸入規定 ( 99 年 07 月 08 日)
第6條
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,貿易局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,彙 編限制輸入貨品表,公告辦理之:

一、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。

二、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。

三、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。

四、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。

五、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。

六、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。

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 者外,應依該表所列規定申請辦理簽證;未符合表列輸入規定者,非經貿 易局專案核准,不得輸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