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 ( 103 年 06 月 10 日)
第4條
英文名稱登記,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;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 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。

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,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,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。

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