貿易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31條
依第二十七條之一、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 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,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,經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屬實者,仍得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之輸出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