貿易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27條
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:

一、未經許可,輸往管制地區。

二、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,未經許可,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。

三、輸入後,未經許可,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,供作生產、 發展核子、生化、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。
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其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,除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