貿易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27-2條
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、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、輸入 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:

一、未經許可,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。

二、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,未經許可,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 之第三國家、地區。

三、輸入後,未經許可,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,而非供作生 產、發展核子、生化、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。

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,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