貿易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27-1條
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,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輸出、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撤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