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12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免繳登記費:

一、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、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 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。

二、申請停業登記、延展登記、復業登記、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。

三、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,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 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登記時,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