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1條
本準則依有限合夥法第四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申請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,應繳納預查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。

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,應繳納預查審查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。

第3條
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,應隨文繳納登記費,按其合夥契約所定出資總額 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;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,以新臺 幣一千元計收。

第4條
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,應隨文繳納登記費,按其專撥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;登記費未達新 臺幣一千元者,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。

第5條
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因增加出資額或營運資金登記,其登記費按所增 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;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, 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。

第6條
有限合夥申請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登記,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變更分支機 構登記,每一分支機構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
第7條
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、增加出資額、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, 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
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、增加營運資金、變更分支機構以 外之登記,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
第8條
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,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並上傳附件者,應繳納之登記 費減收新臺幣三百元。

第9條
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,每查閱一有限合夥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 元。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,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;不足一小 時者,以一小時計算。

查閱後申請有限合夥登記文件之影本,每一張以新臺幣二元計算。

僅申請提供前項文件之影本,而不申請查閱者,除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外 ,應另繳納申請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。

抄錄有限合夥登記文件,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百元;同次申請相同 登記文件二份以上者,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百元。

抄錄其他事項,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,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三百元。

第10條
申請主管機關批次抄錄下列資料,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 外,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,每增加抄錄一有限合夥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 十元:

一、有限合夥統一編號。

二、有限合夥名稱。

三、有限合夥所營事業。

四、有限合夥所在地。

五、有限合夥代表人姓名。

六、普通合夥人姓名、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。

七、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,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;非以現金為出資 者,其種類。

八、有限合夥存續期間。

九、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。

十、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。

十一、有限合夥經理人姓名。

十二、有限合夥約定解散事由。

十三、有限合夥核准設立登記日期。

第11條
申請核給證明書,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;同次申請相同證明 書二份以上者,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一百元。

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,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;同次申請相 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,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一百元。

第12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免繳登記費:

一、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、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 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。

二、申請停業登記、延展登記、復業登記、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。

三、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,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 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登記時,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。

第13條
本準則所定之規費,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。

第14條
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