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 ( 104 年 11 月 30 日)
第2條
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,於有限合夥設立或變更登記前,應由申請人備具申 請表,向經濟部申請預查(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)。

預查申請案,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。

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:

一、設立登記:以將來設立登記時,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為限;其以法 人為申請人時,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有限合夥行使合夥人權 利之代表人姓名。

二、變更登記:以現任有限合夥代表人為限。

三、外國有限合夥: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將來分支機構之經理 人。

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,無須申請預查。

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,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 五個有限合夥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