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合夥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6 月 24 日)
第6條
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,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,互約出 資組織之。

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,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;法人對其指定 自然人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